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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生父死亡后她应由谁抚养
    日期:2015-03-20 点击:153次

    生父死亡后她应由谁抚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意在确定此种情形下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血亲)相同。

  • 本案法院对探视权的确认是否正确
    日期:2015-03-20 点击:236次

    本案法院对探视权的确认是否正确本案中当事人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不当,违反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即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的调解书中也不应对此进行确认。本案中法院就不应对双方当事人关于探视权的约定用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 监护人能否放弃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
    日期:2015-03-18 点击:294次

    监护人能否放弃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残疾赔偿金是除监护人自身因医治被监护人所受损失之外专属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所得。监护人对于他人财产无权处分。

  • 法院已经调解的抚养问题可否再起诉
    日期:2015-03-18 点击:221次

    法院已经调解的抚养问题可否再起诉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说明芳芳的抚养问题是可以再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本案中,芳芳的生父对女儿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芳芳要求父亲张建国给付抚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法院根据芳芳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张建国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抚育费数额,以及教育费和医疗费的承担比例是恰当的。

  • 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 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
    日期:2015-03-17 点击:166次

    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 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赵清是闫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张某与闫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清除,无论姓名是否变更,闫某均负有抚育赵清并支付抚育费的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闫君姓名变更为赵清,但双方只是对改名问题产生争议,对孩子是抚育费的主体并无争议,赵清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确定闫某支付抚育费数额的法律文书己生效,闫某理应自动履行。

  • 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日期:2015-03-17 点击:377次

    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也更加是一种义务。夫妻离婚后,不改变孩子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也不因此减少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探视权从某种程度讲也是为了保障离异家庭的孩子,尽量较少孩子的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伤害。

  • 认定抚养教育关系“四条件”
    日期:2015-03-16 点击:285次

    认定抚养教育关系“四条件”有些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物质抚养,但也经常打骂、虐待继子女。在这种环境长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会或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只抚养,不教育,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 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
    日期:2015-03-16 点击:183次

    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 给付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独立生活”之理解与法律适用
    日期:2015-03-16 点击:241次

    给付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独立生活”之理解与法律适用如果本案按照审判时的法律执行,而对于新的婚姻法颁布后作出的判决则依照新的法律执行,就将导致同一时间身心健康且在校读大学的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时,执行与不执行并存,形成双重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此情况进行统一,即在执行《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的抚养费执行案件中,无论原判决依据《具体意见》还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一)》作出,执行过程中,都统一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维护法律权威。

  • 非亲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
    日期:2015-03-16 点击:420次

    非亲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一方阻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子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鉴于探视涉及人身及感情因素,实践中一般只表现为劝说教育而不可能采取强制人身等限制性措施来实现探视权,因此往往不能起到好的效果。如果司法实践在子女的亲生父/母不同意其前婚姻中的夫/妻探视自己的子女时,仍然承认已与子女培养出感情的非亲生父/母也享有探视权的话,一方面有司法越界的嫌疑,是对子女亲生父母感受的忽视,另一方面也将增大司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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