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刘某离婚后,妻子刘某争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刘某的一个朋友姜某追求刘某,考虑到自己一个人带孩子有困难,孩子没有父亲也得不到良好的心理发展,刘某决定答应姜某的追求,发展进一步的关系。刘某希望刚满两岁的孩子,能与姜某建立父子感情,便千方百计地阻挠孩子的亲生父亲王某探望孩子。百般无奈下,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探望权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隋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特别是对于完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制度,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探望权执行难,是我国婚姻维权上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希望子女再与另一方接触,而阻止另一方看望孩子,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发生。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王某和刘某虽然离婚,但王某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还是存在的,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刘某不应阻止王某探望子女。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探望子女不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刘某有协助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的,如果离婚判决书上已经有探望权的规定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未涉及探望权则可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根据该条规定,王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王某是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的,如果刘某一再阻拦,二人协商不成,王某可以起诉刘某来取得对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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