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监护人能否处理被监护人财产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除有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应当履行对其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父母是可以代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但是,这种处分权并不是没有约束的,其前提应该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如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如果其不当处分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是要依法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赔偿的。
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同类案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根据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其双方对其子都享有抚养权。既然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其任何一方都应当履行。因原告不履行协议阻止被告将孩子带走抚养才引起被告实施了强行从原告住处将孩子带走的行为,该行为虽然欠妥,但仍属履行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相反,倒是原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权。
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考虑何种因素(同类案例)。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感情、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探望权的行使通过明确的规定予以保障。
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考虑何种因素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关系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同类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但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案例一未成年子女(无论婚生子女抑或是非婚生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第21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案例一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某无须再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
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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