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同类案例

日期:2018-01-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同类案例

1.案号:(2013)梅江法民字第1072号

〖案情〗2003年,阿荣和小梅登记结婚。2006年I l月,小梅生下孩子小明。

2011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荣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11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3年6月10日止,小梅须于2013年6月11日前将小孩送回给阿荣抚养。

调解离婚后,小梅按照协议约定于2013年6月11日将小明送回给阿荣抚养,但阿荣拒绝接受。阿荣认为,自己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诉讼期间,因小明已年满10周岁,梅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征询了小明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愿由母亲继续抚养,不愿意随父亲阿荣生活,也不愿意由父母轮流抚养而太受折腾。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但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

本案中,小明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梅生活;且小梅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能力。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小明仍由小梅抚养,阿荣承担小明一定的抚养费用。

2.案号:(2014)同民终字第1471号

〖案情〗沈某与姚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9月生育一子姚小某。后沈某与姚某于2010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调解书确定,姚小某随其母沈某一起生活,山沈某自行抚养。2014年沈某负担姚小某的生活费用出现困难,起诉至法院,要求:(1)姚某给付姚小某抚养费每月500元;(2)姚某负担姚小某医疗费的二分之一;(3)姚某负担姚小某教育费的1 /2。否则,自己也不愿再继续抚养姚小某。

姚某辩称:不同意姚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沈某的诉讼请求,因为自己无业,没有经济来源,而姚小某的母亲沈某有稳定的工作,如自己有工作可以给付姚小某抚养费。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姚小某向姚某起诉要求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姚某不得以其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拒绝给付。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姚小某的实际需要及姚某的支付能力,酌情确定为每月200元,时间自2014年3月开始至姚小某年满18周岁止。对于姚小某要求姚某负担医疗费和教育费1 /2的诉讼请求,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亦予以支持其中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以后每半年预付一次,在每年的1月5日之前和7月5日之前支付。对于姚某的答辩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综上,判决:(1)姚某每月给付姚小某抚养费200元(自2010年3月起至姚小某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14年3月至2014 年6月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以后每半年预付一次,在每年的1月5 日之前、7月5日之前给付)汉2)自2014年3月起,姚小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姚某负担二分之一,每年1月5日之前、7月5日之前各结清一次,至姚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其中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同意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但每半年给付一次确有困难,要求按月支付;抚养费中已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不应重复判决;小学及初中均属于义务教育,费用很低且其今后的择校及培训费用不可预见,若数额过高,自己无法承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姚某作为姚小某之父,对姚小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姚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姚小某的一方应定期向姚某给付抚养费是正确的,确定给付期限为每半年给付一次并无不当。姚某上诉主张要求按月给付抚养费,因法律依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姚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张姚某在给付抚养费以外另行负担姚小某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二分之一,因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姚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述两项主张所作处理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姚某上诉主张抚养费中已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不应重复判决,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抚养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姚小某现就读小学,学习费用、生活费用均有所增长;姚某正值壮年,具备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具备一定抚养能力。法院综合考虑姚小某的实际需要及姚某的给付能力,酌情确定姚某自2010年3月始每月给付姚小某抚养费350元,至姚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0)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2014年3月始,姚某每月给付姚小某抚养费350元,至姚小某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14年3月至 2014年12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以后每半年预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5日之前、7月5日之前给付。(3)驳回姚小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