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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考虑何种因素(同类案例)

日期:2018-01-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考虑何种因素(同类案例)

1.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16559号

〔案情〗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审理〕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0)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2)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10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800兀,至焦小某18周岁止。(3)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4)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对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1)撤销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一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焦小某(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郭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现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另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莫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焦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案号:(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8号

〖案情〗雷某和鲍某生下孩子不到两年,就分道扬镳了,儿子雷某小随鲍某生活。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只笼统地约定雷某具有探望权,但并未明确探望的时间与方式。离婚后,两人经常为看孩子的事吵个不停。

去年,鲍某偷偷带着雷某小去海南岛过年了。雷某吃了个哑巴亏,在愤怒与遗憾中迎来了新年,于是大年初一就直接“通知"鲍某,自己年底一定要带着雷某小回老家。所以,雷某今年早早地就开始安排过年回家的事。

鲍某也在暗地里和他较劲,不仅以去香港迪士尼游玩引诱雷某小,还向儿子灌输“爸爸不好"的观念,并吓唬雷某小说爸爸会把他卖到穷人家,再也回不来了。雷某在周末接儿子回家时,意外听儿子说起了这些,顿时怒火中烧,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雷某在诉状中称,被告鲍某非但未协助自己探望儿子,还曾私自带儿子去外省过春节;另外,被告还屡次在儿子面前破坏自己作为父亲的形象,对儿子的成长及父子关系的和谐不利,故请求变更抚养权。而被告则辩称,一直协助原告探望儿子,原告每周六都能接儿子回去同住一晚,儿子年龄还小,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感情、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探望权的行使通过明确的规定予以保障。

本案中,雷某由于未能在过年期间探望孩子而斤斤计较,并提前制订了来年春节的过年计划,而鲍某也和雷某在暗中角力,甚至不惜对儿子威逼利诱,争夺之激烈可见一斑。双方似乎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却背离了行使探望权的目的和初衷。若双方能事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包括春节等重大节假日的探望问题等,或许能避免这种争夺,也不至于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为了能顺利地抢孩子回家,雷某甚至不惜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本案中,并无法定情形出现,雷某为了能实现抢孩子回家的目的而不顾条件成就与否,贸然提起诉讼,实在不可取。因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不足,且雷某小尚幼,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主审法官了解到,雷某提起诉讼的动因是希望能带儿子回老家过年,于是在庭后主动找鲍某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鲍某认识到自己的不是,表示以后将不再破坏雷某的父子关系,并决定以后每年春节让孩子轮流跟着父母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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