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的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本案中,原、被告女儿小艺,年龄尚幼,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综合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被告的经济能力较好,又有固定的住房,而且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一直由被告及其家人抚养,被告的妻子亦表示愿协助被告抚养儿子,为给小孩一个稳定成长环境,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儿子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请求儿子由其抚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要求儿子由其抚养,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既然已经协商确定其子随原告金某姓氏,故双方离婚后被告冯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子姓氏改随自己姓氏,其行为违反社会习俗;根据《[ 81 ] 法民字第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有关批复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精神,被告改变子女姓氏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如何计付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剧,在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丧失了和好的机会,至今夫妻分居已近2年,虽然被告保证改正缺点,但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法院认为,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动摇,即夫妻关系是否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婚后在家庭经济、感情沟通、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出现矛盾,并得不到有效化解,致使双方的争执进一步升级,并最终导致在2014年8月出现分居的情况。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法院能否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生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私生子“私生子"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国际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主流理念“子女利益最佳原则"或者“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妥善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而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处理,最关键的方面就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问题,换言之就是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于离婚的男方或者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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