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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法院能否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日期:2017-12-17 点击:277次

    法院能否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 生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私生子
    日期:2017-12-17 点击:251次

    生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私生子“私生子"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日期:2017-12-17 点击:265次

    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国际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主流理念“子女利益最佳原则"或者“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妥善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而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处理,最关键的方面就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问题,换言之就是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于离婚的男方或者女方。

  • 婚内抚养费如何确定陈甲诉陈乙抚养费案
    日期:2017-12-17 点击:177次

    婚内抚养费如何确定陈甲诉陈乙抚养费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要出现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就可以行使权利,离婚并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时,子女也可以主张抚养费。

  • 吴甲诉吴乙抚养费案
    日期:2017-12-17 点击:247次

    吴甲诉吴乙抚养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生母死亡,生父和继父谁有权成为孩子的抚养人
    日期:2017-12-17 点击:490次

    生母死亡,生父和继父谁有权成为孩子的抚养人父母离婚后,子女通常随抚养条件较为优越的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前提是自身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期间的确定
    日期:2017-12-17 点击:185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期间的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日期:2017-12-17 点击:184次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 父母约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是否有效
    日期:2017-12-17 点击:179次

    父母约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王甲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

  • 子女探望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日期:2017-12-17 点击:153次

    子女探望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不仅限于与子女会面,而是包含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等一系列与抚养、教育子女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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