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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探望子女是否是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义务
    日期:2017-12-17 点击:279次

    探望子女是否是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义务探望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这一规定对社会道德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 如何通过释明确保探望权的行使及执行
    日期:2017-12-17 点击:164次

    如何通过释明确保探望权的行使及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被告应当对原告该权利的行使给予必要的协助;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度,原告行使对刘某某探望权,应当以不影响刘某某的正常生活起居为准。故对原告提出的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 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生父母对其是否有抚养义务
    日期:2017-12-09 点击:276次

    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生父母对其是否有抚养义务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知,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立法上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小红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其父母均不履行抚养小红的做法是错误的,小红依法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履行抚养义务

  • 当父母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作为1 0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权决定跟谁在一起生活吗
    日期:2017-12-09 点击:180次

    当父母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作为1 0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权决定跟谁在一起生活吗

  • 法律有没有对姓名的限制性规定
    日期:2017-12-04 点击:314次

    法律有没有对姓名的限制性规定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当然,父母给自己的孩子起名字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将难以获得登记。

  • 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
    日期:2017-12-03 点击:206次

    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关于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1是以和平的方式,案例2则是采取了暴力的方式。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尤其是在中国进人独生子女的时代的今天,父母对于孩子的重视更是无与伦比,简直成了父母所有的希望和寄托。于是,一旦离婚,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便进人白热化程度。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一致固然可喜,但一旦协商不成,就只能靠法院判决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一般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 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
    日期:2017-11-13 点击:314次

    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扶养关系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以实际上是否尽到扶养义务为准,如是否给付生活费、是否进行日常照管等。对于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另一方有固定收人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也可认定扶养关系的存在;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
    日期:2017-11-12 点击:246次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后,可由子女根据情况变化另行起诉主张支付抚养费。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日期:2017-11-12 点击:318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抚育费,女方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按照夫妻共同支出处理,原则上按照离婚时男女双方财产分割比例折算。

  •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7-11-12 点击:134次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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