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当父母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作为1 0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权决定跟谁在一起生活吗
法律有没有对姓名的限制性规定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当然,父母给自己的孩子起名字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将难以获得登记。
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关于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1是以和平的方式,案例2则是采取了暴力的方式。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尤其是在中国进人独生子女的时代的今天,父母对于孩子的重视更是无与伦比,简直成了父母所有的希望和寄托。于是,一旦离婚,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便进人白热化程度。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一致固然可喜,但一旦协商不成,就只能靠法院判决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一般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扶养关系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以实际上是否尽到扶养义务为准,如是否给付生活费、是否进行日常照管等。对于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另一方有固定收人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也可认定扶养关系的存在;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后,可由子女根据情况变化另行起诉主张支付抚养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抚育费,女方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按照夫妻共同支出处理,原则上按照离婚时男女双方财产分割比例折算。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子女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随母方生活;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的,综合考虑父方或母方所提供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已满十周岁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父方或母方所提供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例如父或母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等;(3)子女长期以来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4)其他因素,例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意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否有权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该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能力的,一般来说,在没有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一方以自己的收人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生病,丈夫是否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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