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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漯河市郾城区法院 许凤梅 陈质彬

近两年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判实践发现,这类纠纷案件有共同特点:一是调解率低,二是缺席审判率高,三是到庭被告与信贷员对立情绪明显,四是审判时间长(公告、鉴定等原因)。这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有:

一、客观原因

1、农民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这些产业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疾病、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而农村对这些风险又缺乏健全的保险制度,一旦发生这些不良因素,借款人便会由于缺少保障而难以承受;少数贷款被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搞运输或小型个体企业的开办和购买生产资料等,由于缺乏相当的管理经验和市场意识,借款人面临的市场风险也相当大。

2、信用社小额贷款本身就是一种信用贷款,其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信贷风险较大。这种贷款与抵押、质押等贷款的最大区别就是贷款无法回收时没有可以直接充抵的物或权利,依靠的只是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而由于借款人和保证人本身条件的变化以及诚信度的不可预测性,必然带来“信用”的不稳定性,转化为信贷风险。  

二、主观原因,一方面是贷款人即信用社方面的主观原因,另一方面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主观原因,有时则是二方面结合的共同结果。

1、小额贷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环节,个别信贷人员贷前调查的缺失是小额贷款的一个普遍题目。

2、借款手续签订时,信贷员对于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核查不严,出现还款责任无人承担的怪圈。个别信贷员不加身份核对,即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签字,借款人和保证人利用这一漏洞,互相签别人之名,张冠李戴,致使诉讼过程中进行字迹鉴定,结论为非本人签字,被告逃避了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

3、信贷员不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解释合同的条款,尤其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条款,使许多保证人不了解合同内容。这样就会出现保证人因不理解合同文义而与信贷员矛盾尖锐,对法院的判决也不理解的情况。 

4、信贷员失查使部分人借款人明显超过自身偿还能力。根据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同一人不能在信用社取得5万元以上的小额信用贷款,一笔贷款的借款人也不能充当另一笔贷款的保证人。然而在签订合同时,信贷员虽然明知存在这些情况,仍然违反这些规定而签订合同。 

5、个别信贷员伪造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名,人为扩大信贷风险。个别信贷员出于人情、关系或者借款人的“回扣”,不惜伪造或帮助伪造当事人的签名,虚构借款手续和保证合同,将贷款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或者自己使用,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无责任人可追。信贷员中有因违法发放贷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这种情况。

6、个别信贷员签订合同时极不负责任地在借款中任意涂改导致败诉,诱发信贷风险。有些信贷员在填写贷款手续内容时粗枝大叶,不小心填错内容,或当时发现,或事后发现,不是重新订立借款手续,而是为图省事自行涂改,这样的证据除非被告都认可,否则即使被告未到庭,法院也有义务进行审查,对于这种瑕疵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信用社败诉,被告得以逃脱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

7、信贷员贷款后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由于管理不到位,这种事后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实际根本没有进行检查,许多贷款没有用于生产,而是用于个人消费,甚至吃喝嫖赌和其他奢侈花费,待贷款花光用完,再要回收,借款人已无财产和还款能力。 

妥善解决农村贷款担保合同纠纷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我们认为完善信用社小额贷款程序是降低信贷风险确当务之急。

1、严格贷前信用审查。对于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济能力,尤其是保证人的经济能力需要具体调查,因为借款人因经济能力不足而贷款,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自始就存在,而一旦失去还款能力,就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来减少信用社的损失。

2、严格审批制度。依据信用社内部规定,对于超过个人信用贷款最高数额、借款人和担保人不符合条件、既借款又担保等违规合同不予批准,避免因违规可能因此产生的贷款风险。

3、规范合同签订和发放贷款过程。首先要填写完整合同内容,并要求当事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难于理解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其次要严格核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对照身份证明,由信贷员监督签字,信用社现在实行的照相及录相制度是一种很好的证据保留行为,一旦成讼即成为有利的证据。按规定的步骤履行手续,何时签字何时发放贷款次序不能颠倒,取款过程也应录相保存。

4、加强贷后跟踪,及时追究违约责任。贷后信用社对于贷款一定要及时核查是否用于合同载明的用途,对于没有依合同使用贷款而违约的,应当依格式合同约定的权利提前收回。杜绝“化零为整”、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贷款进行资金周转而形成实际贷款大户,防止贷款用于合同规定用途以外的消费及奢侈行为。及时发现违约,提前收回贷款,可以将损失降至最低。

5、贷款逾期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及保证人还款,由于逾期利息高,时间越长数额越大,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对抗心理也就越强,也更加不易收回。

6、严明赏罚措施,加强信贷员责任心。信贷人员的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惩罚措施不够严厉,执行的不彻底。严明赏罚措施,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必然大幅提升,信用社的小额贷款风险必然大幅下降。

另外,在此给借款人、担保人几点提醒:

1、借款人、保证人大部分是农民和个体从业者,经济能力不强,相对于信用社来讲,处于弱势,更应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公道评估借款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借款人对于自己贷款将要投资的项目,应当审慎估计其发展远景及风险情况,量力而行,不因一时头脑发热,从事自己所不熟悉的行业或超过承受能力贷款,否则一旦亏损就难东山再起。

2、切莫为别人顶名贷款。出于人情或其他原因,有些借款人贷款后给别人用,诉讼中答辩称别人用款与己无关,这是一种误解。合同具有相对性,是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借款人贷出款后给别人用了,也并不能免除还款责任,因此,为他人借款应慎之又慎。

3、充分了解最高额保证责任的意思。保证人首先应当明白,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后果是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自己就要代为履行还款责任,而且是对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即还清全部债务的责任,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前,一定要具体阅读各个条款,不明白的要问清楚,尤其注意所保证债务的发生期间、最高数额。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及时行使追偿权。许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认倒霉,不知行使追偿权,是放弃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保证人替借款人偿还债务之后,应当及时起诉借款人,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超过份额承担的保证责任,还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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