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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用具费

日期:2012-04-14 来源: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赔偿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残疾生活补助费

计算公式

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残疾生活补助费以伤残等级为基础,只有被鉴定为残疾等级的,才能根据此项规定,享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计算,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2号公布)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的计算标准,为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的计算期限,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如果患者在定残之时已经是60周岁以上的,则在计算期限时,不得超过15年;如果患者在定残之时已经是70周岁以上的,则在计算期限时,不得超过5年。

二.残疾用具费

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患者的残疾是因医疗事故造成的,非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残疾,不存在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问题。患者残疾以后,确实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如果虽然存在残疾,但可以不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也不存在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问题。患者配置补偿功能器具,并非只是由患者 一方自行决定,而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证明其确实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患者配置补偿功能器具,应当按照方便、实用的原则,以能够补偿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功能缺失为标准,而不能单纯以患者主观愿望或者追求功能越多越全为标准进行配置。当然,如果患者的伤情存在特殊情况,有特殊需要的,则应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确定配置补偿功能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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