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赶违纪学生回家 学生返校途中遇车祸谁担责
作者: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宋小然 孙占伟
张某,今年15周岁,系某郊区中学9年级学生,平时在学校表现不佳。因张某在上自习时欺负同学李某,班主任韩某对张某进行批评,并责令其回家思过。张某就独自回到家中。张某父亲见本应上学的儿子突然回来,赶紧上前询问。张某就讲了在校打架被班主任责令回家思过的情况。张某父亲就让张某在家休息一晚上,准备明天带儿子一起去学校找老师赔礼认错,好让儿子返校读书。第二天,当张某父子走到学校附近横穿马路时,张某被一卡车当场撞死。张某父亲就将肇事司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张某被撞死的民事责任。
【争议】本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遭遇车祸身亡是学校违反义务教育的规定,将学生赶回家后才发生的结果,学校的违法行为与张某车祸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违反义务教育的规定将学生赶回家系一种违反法行为,其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张某受教育权的侵害而非车祸,与车祸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在法律上,一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二是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三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的关键是要认定班主任韩某把张某赶回家的行为与张某遭遇车祸身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说,老师把学生赶回家剥夺其受教育权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且老师赶学生回家、学生回家、学生返校、学生遇车祸身亡这一系列的事情,在时间上确实存在先后承接的关系或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仅仅根据一个现象在另一个现象之后发生就作出二者有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结论是错误的。例如不能因为甲骂了乙,乙后来死了,就说骂人和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其实质来说都是事物之间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张某回家途中并没有发生不测,而是平安的回到了家置于其家长的监护之下,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车祸的法律责任不应当由学校承担。张某返回学校是由家长陪同,因学生疏忽大意、家长疏于监护及车辆驾驶人的原因发生车祸,应由家长、学生及肇事司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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