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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学生伤害

学生课间摔伤,医疗费到底谁来承担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课间摔伤,医疗费到底谁来承担?

编辑同志:

我校是一所乡镇小学,平时学校以安全教育放在首位,教育学生下课不要跑,要慢走(这有据可查)。但“跑”是小孩的天性,无可指责。近日在课间,一年级学生甲从前门往外跑,本班学生乙从后门往外跑,在走廊下的操场边两人相撞,一个跑得快的乙学生摔倒(水泥操场平整没任何障碍,也没有水)。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将摔倒的乙学生送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锁骨断裂、移位,需开刀。请问,对这件事,学校有没有责任承担医药费?医药费到底有哪一方来承担?

李梦然

李梦然同志:

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从而造成学生身体受伤的事件,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和多发的。那么,对此学校是否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就是说,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以及学校是否有管理过错呢?一般来说是以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从你来信谈的情况看,他们学校在平时也是非常注意对小学生的安全教育的,对小学生课间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课不要跑,要慢走等)也都有充分估计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教育,甲乙两学生相撞致乙学生摔倒受伤,在学校已经尽到了注意和教育义务时,应当说学校没有什么过错,当然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将摔倒的乙学生送往医院检查等等,学校做的很对,但这不必然说明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这就是说,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对孩子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也有明确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甲乙两学生相撞致乙学生摔倒并造成锁骨断裂、移位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所花的费用也应当由甲乙两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部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受其年龄和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对各种危险的认识和判断也是有限的,学校和老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老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一般说来学校是应当对事故发生后果承担部分责任的。

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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