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规范
各阶段工程验收由项目总负责人主持,现场工程负责人组织,甲方代表参加;各阶段验收结果必须有三方同一时间的签字确认为有效。施工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未经确认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遗漏的验收项目由现场工程负责人和施工工长共同承担责任。
各阶段验收单需在验收后24小时内现场工程负责人上报项目总负责人。
第一阶段:材料进场验收
1. 对所有用于施工的装饰材料进行验收。
2. 现场交底时项目总负责人同现场工程负责人、甲方预约材料验收时间。
3. 材料进场后现场工程负责人通知甲方到场验收。
4. 未经确认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
第二阶段:隐蔽工程及水电工程验收
1. 对隐蔽工程和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2. 现场工程负责人自检合格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甲方代表须在24小时内到达。
3. 现场进行检验。
第三阶段:中期验收
1. 中期验收前,现场工程负责人须先进行自检,确保监理验收合格。
2. 自检合格后现场工程负责人与甲方代表约定验收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施工监理。
3. 施工监理按验收规范逐项验收,并详细填写验收结果。
4. 验收手续完成后,监理应提醒甲方代表按期交款:逾期未交工程款者,需停工待款,直到交款后方可开工,因此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甲方未交中期款及增项款的,项目总负责人未及时按排停工的,给公司后续收款造成困难的, 项目总负责人罚款5000元。
第四阶段:竣工预验收
1. 工程竣工前3天内预验收。
2. 现场工程负责人在预验收48小时前通知我方施工监理及甲方代表在约定时间进行预验收。监理填写《预验收单》,认真进行质量检查。
3. 凡预验收未通过的工程,施工监理责要求现场工程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在限定时间组织二次报验。
4. 二次预验收仍不合格的,工程部项目总负责人亲自组织或参与整改。该工程质量等级降一级。
第五阶段:竣工验收
1. 预验收合格后,现场工程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3天向工程部报验。将工程名称、地点、竣工时间报工程部备案,以便于组织工程验收工作,凡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验的,按违反验收程序处罚。
2. 竣工验收由施工监理按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3. 验收手续完成后,监理应提醒甲方交纳工程尾款:未交纳工程尾款不能交接,不予签订保修单,由此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4. 甲方代表交纳工程尾款后,施工监理协同财务与甲方代表签订工程保修单,约期到现场交接,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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