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确认书中工程造价范围约定不明时,如何解释
——竣工决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当事人理解有争议的,应依《合同法》规定进行解释。
标签:工程款⊙合同解释⊙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书
案情简介:2006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08年,建筑公司完成施工,申报工程造价为1.5亿元。2010年,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明确双方同意达成最终结算意见,即:涉案工程总价确认为1.2亿元;上述总造价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该款尚未扣减甲方供材、甲方垫付工程款等;上述应扣减项目尚需双方继续核对。2011年,建筑公司起诉,主张拖欠的工程款。建筑公司认为竣工结算书确定的工程款数额仅系其施工的工程价款额,而开发公司认为其中应包括开发公司外委分包项目的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对于案涉决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合同中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表示。②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建筑公司申报的工程造价为1.5亿元,双方所签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造价为1.2亿元。情理上而言,在建筑公司完成施工近两年后,双方所签结算确认书,不太可能不包括外委分包项目。且从结算确认书内容看,双方明确约定了不包括甲方供材、甲方垫付工程款,并未注明不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另,按开发公司主张,扣减7800万元后,涉案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仅为400余元,亦与常理不合。故开发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款包含其外委发包项目,缺乏依据。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所签竣工决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见《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辽宁省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403/5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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