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赵某将自己的旧摩托车卖给李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将摩托车交付给李某。后来,赵某又将摩托车卖给出价更高的刁某,并且很快将摩托车交付给了刁某。李某得知消息以后,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而赵某却以摩托车未实际交付给李某为由,认为两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那么,赵某的理由成立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已经签订了合同,即双方的协议成立。赵某将摩托车又以高价卖给刁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赵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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