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瓜农马某欲向某农产品公司出售一批西瓜。马某给该公司打电话说自己打算销售西瓜400公斤,每公斤的售价是0.5元。该公司的业务经理表示,公司认为马某的西瓜卖得太贵,公司只同意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收购,双方事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西瓜价格猛涨,该农产品公司给马某打电话称愿意以每公斤0.55元的价格收购,并且催马某发货,但是此时,马某的西瓜已经销售一空。该农产品公司于是起诉马某违约。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案例中,马某向农产品公司发出要约,希望对方购买自己的西瓜。该农产品公司在作出承诺之后,对合同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即为新的要约,而马某对于这一新的要约没有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合同并没有成立,那么,马某当然有权利把西瓜转卖给别人,马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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