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小杨为某高校毕业研究生,面试一隶企业时,该企业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杨于是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杨进入单位后,经常自觉加班,想通过积极的工作获得领导重视,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都快三年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小杨于是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认合同篇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但公司领导只是答应考虑,之后就再没有了下文。小杨觉得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却没有兑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诉至当地法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总是许以优厚的条件,许多求职者则盲目信从。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这些广告只是要约邀请,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并不具每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法院不会支持小杨的请求。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用人单位就受到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位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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