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5月,内地某批发市场打算在8月从沿海某市购进一批海产品。当时,该地水产品批发价格为每公斤60元,而据批发市场了解,此时沿海某市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50元每公斤。于是海鲜批发市场便与沿海某市某水产品公司在本地签订了一份水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水产品公司于8月向海鲜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20吨,采取买方自提的方式由批发市场到水产品公司提货,经验收合格后即时付款,合同约定水产品价格按照市价计算。由于某些原因,从2009年6月开始,市场上水产品价格开始整体下滑,内地水产品市场的水产品降为每公斤45元,而沿海某市水产品市场的价格则降为每公斤35元。8月,批发市场到水产品公司提货时表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按市价购买水产品,现在水产品市场的价格出现了普遍下滑的趋势,因此希望按照两市的平均价格来计算这批水产品的交易价格。而水产品公司本想按照5月份签订合同时本地水产品市场的价格来计算交易价格,现在价格下降自己经济效益也会减少,因此不同意批发市场的请求,坚持按照5月份签订合同时本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本次交另价格。双方就价格问题争论不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市价来计算这批水产品的价格,但对何地何时的市价并未做明确约定,这属于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有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情形,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本案中市价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来履行,即5月份的价格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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