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退休人员与重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亦不受教师法调整,而应当受合同法规范。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673l号(2001年9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民终字第5397号(2001年12月18日)
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抗字第4005号(2004年6月18日)
【案情】
原告徐正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
被告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徐正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O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正和月工资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正和老师……”。徐正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正和的申诉请求。
徐正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 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辩称,因徐正和已退休,又被我单位聘用,故本案并非劳动合同争议,而是劳务合同争议,徐正和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资格。另外,我校解聘徐正和,理由正当,因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课教学工作,经学校两次考核,其上课均不能达到教学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发解聘通知书。现我校不同意徐正和的诉讼请求。
建华学校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
【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亨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正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正和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正和,故建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撤销。由于建华学校该解聘决定直接导致徐正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现徐正和起诉要求建华学校赔偿其工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判决建华学校给付徐正和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12 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所签订的聘任合同书,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依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正和的起诉。
终审裁定后,徐一正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争议的聘任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正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除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证明的事实外,再审法院还查明:徐正和与建华学校的聘任合同书还约定了聘任岗位、相应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变更和违反合同的处理;辞职和辞退等内容。2001年1月,在学校放寒假之前,建华学校办公室主任代表学校找徐正和谈话,告知徐正和下学期学校不再聘任其教学。2001年2月,学校的寒假结束后,建华学校为徐正和出具一页书面材料,内容为:“我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考虑,从提高教育质量、创办学校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下学期即2月10日开始,不再聘任徐正和老师(退休返聘教师)来校工作。因元月份已提前发给一个整月的结构工资,根据学校工资方案,全校教职工2月份发1/2结构工资作为假期工资,按惯例不聘人员不享受假期工资。但为对徐老师曾在建华工作以及上学期工作的补偿,学校将发给1/2结构工资。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并加盖印章)2001年1月12日”。徐正和之夫高继宗在该书面材料上部加有“解除合同通知”几个字,在下部加写有相关说明文字。建华学校所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徐正和在建华学校的月工资额为每月2011.8元,其中“合同基础工资”额为每月383.2元。
再审法院认为,徐正和系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故其与建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建华学校以徐正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华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当时亦尚无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按照不满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综上,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违约金2299.2元。
【评析】
当前,许多精通专业知识或具备熟练技能的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步入离退休人员的行列,但他们仍渴望继续发挥余热。这类人员在重新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一旦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是如何适用法律。
1.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应受劳动法调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徐正和作为已退休的小学教师被建华学校重新聘用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应受劳动法调整。
2.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亦不应受教师法调整。教师法虽然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平等的原则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其主旨是侧重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规范教育机构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保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等在内的一切合法权益。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也为学校和其聘任的教师,但由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性质仅限于学校与教师之间因聘任合同建立的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行政管理因素,故不适用教师法的规定。
3.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徐正和作为退休教师,与原工作的学校建立有劳动关系,已早确养老保险等依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因此,具与建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聘任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劳动法对本案作出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二审认定本案争议属于教师法调整范畴,并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显系适用法律有误;而再审判决对争议合同的性质作出了准确定性,同时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判令建华学校酌情支付违约金的处理是正确的。(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乔新生 张 峰 责任编辑:郎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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