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涵5岁那年,林某(女)将他收为养子,但未办理手续。2004年,林某携养子与周某再婚,作为继父的周某与小涵办理了收养手续,并且进行了公证。2008年10月,因感情破裂林某与周某离婚,小涵随养母林某一起生活。小涵想知道,周某对自己还有抚养义务吗?
【律师解析】本案中,由于周某与林某再婚,从而与小涵形成了养父子关系,并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双方间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周某对小涵有抚养的义务。
【法条链接】《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曰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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