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还有关系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口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自成立之口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