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养子闯祸,该由谁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2006年,宋某由于某些原因,不得已将10岁的儿子小军送给划某收养。2007年,小军在校期间由于顽皮,将一同学的眼睛打伤,刘某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5多万元。刘某后来找到宋某,要求宋某也要承担责任,遭到宋某拒绝。请问,养子闯祸,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刘某已经成为被收养人小军的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理所当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责任该由刘某承担。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