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宋某由于某些原因,不得已将10岁的儿子小军送给划某收养。2007年,小军在校期间由于顽皮,将一同学的眼睛打伤,刘某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5多万元。刘某后来找到宋某,要求宋某也要承担责任,遭到宋某拒绝。请问,养子闯祸,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刘某已经成为被收养人小军的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理所当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责任该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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