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许某于2002年与丈夫段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07年3月份,许某未经丈夫同意自行接收了一弃婴,段某始终不同意许某的做法。2009年5月,许某与段某离婚。离婚后,许某要求段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段某认为小孩是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许某擅自接收的,因此自己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段某的说法合理吗?
【律师解析】段某的说法合理。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本案中,许某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段某的认可。根据有关法规,夫或妻~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因此,在本案中,许某应该对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段某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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