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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夫妻个人财产损坏,离婚时可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日期:2012-02-09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鲁某与牛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70子牛某在结婚前有一个梳妆台,结婚后一直使用,此时梳妆台因为老化,坏了。牛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梳妆台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析】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牛某的梳妆台是牛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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