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妻子周某结婚5年未能生育,经检查,钱某无生育能力。后来在医生建议下他们实施人工授精手术,周某成功生育一子。孩子5岁时两人离婚,钱某指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钱某的说法正确吗?
钱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他应当承担人工授精所生孩子的抚养义务。
人工授精是将男性精液用人工方式协助受孕的方法,主要用于男性不孕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可见,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就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钱某无生育能力,在他同意的情况下,其妻子周某人工授精生育一个儿子,这个孩子应当享受亲生孩子一样的待遇。钱某与周某离婚,他指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是没有依据的,他离婚后应当为孩子支付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律师说法: 人工授精而产生的婴儿有两种:一种是婴儿与父母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另一种是婴儿与父亲无天然的血缘关系。但不管是由哪种方式生产的人工授精儿,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则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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