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亲在离婚后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
王某甲诉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第1552民事判决书
2.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甲
被告(上诉人):崔某某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孙某某于2006年11月9日结婚,2007年9月16日生女儿王某乙。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王某甲与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衡水市冀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孙某某抚养。2016年年底,孙某某与崔某某结婚,孩子跟随二人生活。
2017年7月26日,孙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王某乙,但崔某某强行阻止王某甲与孩子见面,王某甲认为崔某某侵害了自己行使抚养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由王某甲抚养王某乙。
【案件焦点】
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死亡,如何确认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孙某某去世后,王某甲要求抚养亲生女儿王某乙,态度是值得肯定的。王某乙骤然经历幼年丧母,不仅需要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也需要来自亲人的关爱。不论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继父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孩子最亲的人,双方应尽量从有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心平气和地共同为孩子今后的成长出谋划策,共同努力将母亲去世对王某乙的伤害降到最低,让王某乙感受到亲人对自己的爱,使她能够健康成长。王某甲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在孩子的母亲去世后,当然地享有对王某乙的抚养权,原告王某甲起诉被告崔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在王某乙母亲孙某某去世后,崔某某与孙某某的婚姻关系也随之结束,崔某某不再对王某乙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即崔某某并不享有对王某乙的抚养权,所以说王某甲起诉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是错误的。王某甲当然享有对王某乙的抚养权,并不需要变更。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甲享有对王某乙的抚养权。
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甲起诉崔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崔某某一审答辩中称其与王某乙已形成继父与继女关系,并要求行使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故王某甲起诉崔某某,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崔某某上诉主张驳回王某甲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的亲权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案中,王某乙的母亲孙某某去世后,王某甲作为王某乙的亲生父亲,理应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和抚养人,具有监护和抚养王某乙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在王某甲无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理应由王某乙的亲生父亲王某甲承担抚养义务。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类型。
本案属于此类案件中的特殊类型。在王某甲与孙某某离婚后,孙某某与崔某某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孙某某的死亡。这使得原本直接抚养王某乙的孙某某未能直接对孩子王某乙的抚养权作出安排。在此案中,孙某某又是因为交通事故去世,这就涉及遗产问题,王某乙作为被抚养人,势必会分到一部分死亡赔偿金。所以王某乙的抚养问题就不仅仅是抚养权归属问题,还包括属于王某乙的这笔赔偿金的保存问題。崔某某作为继父,虽然在孙某某去世之前王某乙由其二人抚养,但时间不足一年,在这短短时间内,我们很难相信其产生的父女感情能够超过亲生父女之间的感情。王某甲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在孩子的母亲去世后,当然地享有对王某乙的抚养权,所以,崔某某的起诉并不能得到支持。
编写人: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李宇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