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陆某初、姚某娣诉故某明、陆某申请变更监护资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特第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陆某初、姚某娣
被申请人:胡某明、陆某
【基本案情】
陆某初、姚某娣系夫妻,生育一女陆某。2011年4月26日,陆某与胡某明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7月26日生育儿子陆某胤。陆某胤出生后不久即与外祖父母陆某初、姚某娣共同生活,由陆某初、姚某娣抚育至今。
另查明:2013年7月6日,胡某明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胡某明仍在缓刑考验期内。胡某明与陆某均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无固定住处,且有外债。
审理中,本院分别向宜兴市宜城街道北虹社区居民委员会、宜兴市阳羨幼儿园、胡某明父亲即陆某胤的祖父胡某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均印证了陆某初、姚某娣与陆某胤共同生活在一起及陆某、胡某明未对陆某胤尽到监护职责的事实。胡某荣并表示其夫妻两人均同意由陆某初、姚某娣作为陆某胤的监护人。
【案件焦点】
被申请人胡某明与陆某承认对儿子陆某胤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否可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胡某明、陆某作为陆某胤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院对相关单位的调查核实,确认陆某胤确实由外祖父母陆某初、姚某娣实际抚养、照顾至今。现陆某初、姚某娣申请由其担任陆某胤的监护人,综合考虑到陆某初、姚某娣的经济能力、监护能力及陆某胤与陆某初、姚某娣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现实状态,同时结合陆某胤父母胡某明、陆某同意由陆某初、姚某娣作为陆某胤监护人的意愿,本院对陆某初、姚某娣变更陆某胤监护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陆某胤的监护人变更为陆某初、姚某娣。
【法官后语】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胡某明、陆某作为未成年人陆某丿亂的父母亲,长期怠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申请人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实际履行了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义务,现包括本案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均要求变更监护人,所以本案判决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符合现实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宗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未来,但现实社会中,不作为的父母普遍存在,由外祖父母、祖父母承担孙辈子女的监护职责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当父母拒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该给予其他近亲属以变更监护人的权利,使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制度设计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未成年权益的保护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关系及社会稳定。
编写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翟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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