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大学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
——吴某心雨诉吴某中抚养费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4民初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抚养费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心雨
被告:吴某中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心雨系被告吴某中的女儿,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吴某心雨生于1999年5月21日,现已年满18周岁。原告于2017年8月5日考入西华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学习,学杂费为每年4745元。另查明被告吴某中现工资收入实发额为每月6610.87元。因原告与被告协商给付抚养费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案件焦点】
1-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子女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离婚后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应当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承担自己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抚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尚未成年,即年龄未满18周岁;二是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对何谓不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本案中,原告现在已经年满18周岁,目前就读于西华师范大学,有劳动能力,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因此无权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的抚养费,被告是否承担原告读大学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系被告的自愿行为,并无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成年后的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学费、学杂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补以前所欠的生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生活费5000元而未给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吴某心雨要求被告吴某中给付读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吴某心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婚姻法对抚养问题做出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特别是父母对成年大学生不再有抚养义务的规定,是有一定的目的的。国家希望借法律的规定来引导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能够适应将来社会的残酷竞争。因为,一个连基本生存能力都不具备的人,必将为社会所淘汰,作为一个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自立才是最基本的。而且他们只要肯努力,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学金等方式来筹集学费完成学业,而不必完全依赖父母。
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与被告的交流,被告实际并非不愿意资助原告学费等相关费用,而是不愿意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要,同时不同意法院调解。在送达本案判决书之前,被告已将学费打入了原告的账户,但原告经法院向其释明诉讼风险后,仍不愿意撤回起诉,并称要与被告断绝父女关系,观其心理其实是对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离婚之事心有芥蒂、不能释怀。原告作为一名成年大学生应当意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有所担当,对于父母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给予足够的理解,更何况被告并非不愿意资助自己大学期间的学费,只是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给付,从而对自己现在的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被告应当给予自己的父亲足够的理解与尊重,在收到原告给付的部分学费后,应当存感恩之心,感谢父亲实际上对自己的帮助,而非一味地心存怨念,定要一份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另外,国家应该加大对高校的财政投入力度,降低学杂费标准,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还应完善大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以此来保障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编写人: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人民法院 郭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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