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日期:2019-12-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姜某某诉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第5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姜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某

【基本案情】

姜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姜甲,后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奥林匹克花园x号房屋一套及屋内的现有家具家电,都归陈某某和姜甲共同所有”;第四条约定“乙方陈某某承诺在姜甲不满18周岁之前,对上述房屋不进行产权变更及转让……在姜甲18周岁之前,乙方陈某某如需使用上述房屋进行抵押,不得超过上述房屋总价值的一半。如对上述房屋出现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及房屋拍卖、出售情况下,相关损失由乙方负担及放弃姜甲的抚养权,归姜某某所有”。离婚后,姜某某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协助过户至陈某某及姜甲名下。2014年5月,陈某某擅自将其与姜甲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变更为陈某某一人所有,并实施了抵押贷款行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陈某某在询问表中称转让人姜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假冒姜某某签名的无锡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询问表、声明书,将案涉房屋中姜甲占有50%的房产份额赠与陈某某。后因贷款到期未清偿,该房屋被法院公开拍卖。姜某某诉至法院,以陈某某未能保障姜甲合法财产权利为由,请求判令姜甲由姜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陈某某依法享有探视权。

【案件焦点】

1.陈某某是否存在侵害姜甲重大财产权利的行为;2,侵害未成年子女重大财产权利是否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在随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并不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姜某某请求判令姜甲由其抚养并由陈某某负担抚养费,依据不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陈某某通过假冒姜某某签名等非法方式将案涉房屋中应由姜甲所有的一半份额赠与陈某某所有,该处分行为并非为了姜甲的利益,且陈某某在将案涉房屋更名至其一人名下并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后,并未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来保障姜甲的合法权利,该行为侵害了姜甲的合法权利,亦违背了陈某某与姜某某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之约定,姜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及双方离婚协议之约定,应予支持。另根据无锡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姜某某主张陈某某每月支付姜甲抚养费10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探望权,经二审释明,陈某某仍未就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作出表态,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如双方就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可另案诉讼。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第5578号民事判决;

二、姜甲由姜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姜甲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抚养意见》)第十六条列举了四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即(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本案而言,争议点在于:1.陈某某是否侵害了姜甲重大财产权利;2.侵害未成年子女重大财产权利是否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一、陈某某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了姜甲重大财产权利

根据二审查明的情况,陈某某为获得经营资金,通过假冒姜某某签名等非法方式将案涉房屋更名至其一人名下,该行为并非为了姜甲的利益,已经侵犯了姜甲的房屋所有权。此后,陈某某在将案涉房屋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亦未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来保障姜甲的合法权利,并最终导致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案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鉴于案涉房屋价值较大,应认定陈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姜甲重大财产权利。

二、侵害未成年子女重大财产权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侵害未成年子女的重大财产权利是否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对《抚养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兜底情形的范围也是见仁见智。我们认为,侵害未成年子女重大财产权利应当认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首先,财产权属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构筑了未成年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重要支撑,完全可以称之为未成年人成长、入学、就业、创业的原始资本。从民事主体资格完善的角度看,财产的累计成为支撑未成年人人格走向独立的助推器,在某种意义上,拥有独立的财产是连接未成年人抽象人格走向具体法律人格的桥梁。

其次,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不受不法或不当侵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均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职责,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时,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学理解释,父母在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负有同一注意义务,应以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进行管理;因未成年子女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对未成年人财产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处分。故以未成年子女财产为自己清偿债务,或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提供保证等,明显侵害了未成年人财产权利。

最后,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应当认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根据权威解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如出卖被监护人的房产、出借被监护人的资金等。①为个人债务私自抵押未成年人财产与此类同,违背了“为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的基本立法精神。如前所述,撤销监护资格对于亲属权利的“破坏”或影响远大于抚养关系的变更,既然据此可以撤销监护资格,当然可以据此变更抚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关系的变更一般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一定负面影响,因此在决定抚养关系是否变更时,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能简单以某一特定要素的具备作为唯一标准,而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考量。本案中,姜某某、陈某某均已再婚,且各自另育有小孩,除去陈某某存在侵害姜甲重大财产权利之行为外,姜某某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所在地区教育及医疗水平均较陈某某具有优势,姜甲对变更抚养关系亦不表示反对,综合以上诸多因素,二审最终作出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尚成 唐广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