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子女的姓氏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既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但是,该法律规定并不是说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否则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名的权利。而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精神:“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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