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就诊的人诊治、护理过程中,即包括患病的人也包括孕妇检查、生产以及出于预防疾病、保健、美容的需求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的人过失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即合法行医过程中的医疗损害。广义医疗损害是指行医主体对上述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狭义的医疗损害及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与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不同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非法行医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合法行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同时在医疗机构中执业。
(二)按《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个体行医资格的及按《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取得个体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地区内行医。
(三)按照《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除此之外就是非法行医。
处理:属于合法行医的按医疗损害赔偿处理,属于非法行医的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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