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行政诉讼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在治安、环保等各类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害而引起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被害人可能因被处罚人提起诉讼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或者受害人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时,被处罚人也可以以相同的理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专利等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
在这类案件中,必然有主张权利的两方当事人。当一方不服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必然面临丧失该项权利的危险,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
当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一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另一个行政机关就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的人
在共同违法被处罚的案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要对整个共同违法事实进行审查,这就必然使得没有起诉的人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赔偿或补偿问题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者补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起诉,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这类组织因没有法定授权而不能作为共同被告,但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往往会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需要赔偿时,该组织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体上来说,第三人的情况多种多样。与行政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经申请而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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