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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在行政法理论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称为行政法制监督。所谓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广大公民、社会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完善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应当是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的监督;既包括内部监督,又包括外部监督;既包括实体监督,又包括程序监督;既包括事前监督,又包括事中和事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的范畴。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不可替代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由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有着日常性。全面性、高效性、便捷性、低成本性、专业性的优点。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享有一系列的行政权力,比如监督检查权、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权等。这些行政权力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去具体行使,在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属于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和属于事业编制的受委托行使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两类工作人员是否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都要进行严格监督。为尽可能保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合法又合理的行使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等权力,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法律义务。2O01年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建立关健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建立卫生行政执法的错案追究制度等等。

行政一体化原则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除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外,还要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一般而言,上下级形成业务指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是一些业务上独立性较大,基本上按地方特点进行,不必进行直接组织和指挥的部门,而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于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行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对于不及时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和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行为,即拖延作为和不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责令纠正就是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或者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由于考虑到传染病防治工作讲求时效性,有时很迫切,对于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有关事项,这不属于行政越权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社会与公民监督的规定。

广义上的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广大公民与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相比,广大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是一种不能对监督对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其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机关反映,再由有权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监督的目的,因此广大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方式,需要其他机关的支持。“群众的眼睛总是雪亮的”,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和有的放矢的特点,因此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是一种区别于国家监督的社会监督。具体讲,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20O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社会监督,为实施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应自觉处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严格按照有关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本条是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律性的要求,为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律性,应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各项制度,健全奖惩、考核制度,廉洁自律制度,加强培训制度等等。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举报、揭发的权利。因此本条中“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体现,任何机关都不得任意限制、剥夺公民检举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但不仅限于此,也可以向任何“有权机关”进行举报,可以同时向多个“有权机关”举报。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举报行为属于我国《信访条例》中信访的范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各级行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第九条也要求各级卫生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因此本条要求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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