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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日期:2013-07-2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1376次 [字体: ] 背景色: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扬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入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或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本单位必须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规定。

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容易感染等特点,一旦暴发、流行,后果非常严重,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其播散。本条表述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不仅指发现鼠疫、霍乱法定甲类传染病,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款适用范围还包括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一经发现这些传染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隔离治疗是将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安排在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环境里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播散。实行隔离治疗有利于病人、病原携带者集中医治,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使其尽早治愈和康复;有利于阻断传播途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感染;有利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简言之,有利于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不同的传染病,治疗期不同,隔离期也随之不同。何时结束隔离治疗,以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例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医学检查,同时具备“体温正常七天以上;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三个条件,方可结束隔离治疗。根据传染病的类别、传播途径及具体条件,隔离治疗可以分为住院隔离、临时病室隔离和家庭隔离。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又称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临床表现符合或者基本符合卫生部制订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中“疑似病例”条件或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中“疑似诊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的病人。由于疑似病人有可能成为确诊病例,所以在确诊前必须对其实行单独隔离治疗。既不能同传染病病人在一起接受治疗,也不能同非传染病病人在一起接受治疗。不然,治疗期间有可能被感染上传染病,也可能将传染病感染给他人,不利于对传染病的控制。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与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染病感染者和传染源。例如:2003年4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北京暴发、流行。9日,有一74岁的男性病人死于该病。自他去世第二天起,他的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孙女| 外孙女、曾看望过他家人的单位负责人、来自北京、河北、陕西的亲戚和朋友中的一些人陆续发病。疫情波及三个省、直辖市,累计发现了4代42例病例出现,死亡5人,罹患率为17.36%,病死率为11.9%。与其密切接触的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孙女、外孙女、住宅楼的电梯工全部发病。传播速度非常之快。

这里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医疗机构内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有过一起工作,共同生活,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较长时间里近距离接触的人。这样的接触经历极有可能使他们感染上传染病。为了控制疫情,对密切接触者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定场所”可以是医疗机构内,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外,无论在哪里,都应当相对隔离;医学观察期应当超过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是指实行适当的医学干预,例如接种疫苗、口服药物等。

2.对拒绝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由于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对这类病人实行隔离治疗是不容置疑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隔离治疗是任何人都应当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理念,不得讲条件、打折扣,更不能逃避或者抗拒。在2003年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就曾发生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逃离隔离治疗的事情,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

可以对哪些人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照前款规定,可以理解为: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疾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不包括与之密切接触者。

对这些病人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只有当发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时候方可这样做。

本款没有规定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具体程序。遇到上述情况一般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样便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3.对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25种乙类传染病和10种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在国际上一般统称监测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这两类传染病在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仍感人群方面不及或者远不及甲类传染病,但是,同样危及人类健康,同样可以暴发、流行。例如发生在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全球患病5亿人以上,死亡2千余万人,死亡人数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总死亡人数。又如,我国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每年死于肝病的约30万人,病毒性肝炎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正因为如此,本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什么是“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对本单位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接触或者其他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物品、器具及废物造成污染,给健康人群带来一定的威胁和危害。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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