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离婚解除的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况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允许单方送养子女,就等于同时取消了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