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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