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婴儿需要母亲哺乳和照顾,归母亲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母亲因职业原因无法抚养,或母亲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也可由父亲抚养。
二是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要从父母双方的家庭环境、道德品质、对子女的感情等方面加以考虑。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三是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对做了绝育手术的,因年老、患病等不能再婚的,以及没有生育能力的等等情况,应当给予照顾。
四是如果子女是已满10岁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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