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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之患者受到损害的认定

日期:2013-07-17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17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患者受到损害的一般界定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有的学者认为这个损害事实还包括患者近亲属的财产的损害,[16]这种情况只有在受害患者死亡的情形下才存在。

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致使患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造成患者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二)患者受到损害的要素

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到损害的要件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患者的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结合在一起,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这一客观要件的存在,是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关系赖以产生的根据。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1.权利受到侵害

患者受损害中的权利受侵害,表现在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医疗损害责任侵害的人格权,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知情权等;侵害的身份权主要是亲权;侵害的财产权主要是所有权。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就使患者的人格权、身份权和所有权造成不完整的后果。

有的学者主张患者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仅限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诊疗活动之机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权益,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例如通过过度检查以牟取非法利益;[17]有的主张应当包括财产损失,[18]医疗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19]笔者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所有权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侵害客体,但在少数医疗损害责任中,例如过度检查的损害责任,则为医疗损害行为的客体。

2.利益受到损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损失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生命利益、健康利益、身体利益的损失,造成患者的死亡、残疾、其他损伤,以及非法接触患者身体等。身体权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包括实质的完整性和形式的完整性。医务人员或者与医务人员有关的人员未经患者同意,非法接触患者身体,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二是亲权利益的损失,亲权是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身份权,医疗机构由于疏忽将产妇所生的孩子抱错,就使婴儿与其父母脱离了亲权照护,亲权利益受到损失。三是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人格利益损害、亲权利益损害所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例如医药费的损失、护理费的损失,以及寻亲所支出费用的损失等;其次是侵害财产权造成的患者财产利益的减少,例如不必要检查或过度医疗造成患者的财产利益减少。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例如认为,在医疗损害中,人身伤害还包括了精神损害,即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人身伤害之后,相应地产生精神痛苦、肉体痛苦等。同时,在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情况下,主要产生精神损害的后果。[20]对于被侵权人的重大精神损害或者因侵权人的故意、严重疏忽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当列入损害后果,并给予民法上的救济。[21]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

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三)患者受损害的类型

患者受损害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二是患者的精神损害事实,三是患者的财产损害事实。

1.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

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了物质型人格利益的损害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患者的人身损害首先表现为患者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当违法诊疗行为作用于受害患者的物质型人格权时,受害患者所享有的作为物质型人格权客体的人体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伤害或死亡。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物质条件,维持生命,维护人体组织完整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这种利益的损害破坏了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机能,甚至造成生命的丧失,因而在外在形态上是有形的。

患者的人身损害其次表现为患者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财产上的损失也表现为有形损害。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这些损害也是有形损害。

2.患者的精神损害事实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精神型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物质型人格权,都可能造成患者的精神损害。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精神型人格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精神损害。精神性人格权的客体均为无形的人格利益,在客观上没有实在的外在表象。例如,隐私权的客体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医疗违法行为侵害这些精神型人格权,造成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其损害的形态就是精神利益损害。

医疗损害违法行为侵害患者身份权,造成身份利益的损害,是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新生儿和其父母的亲权关系,侵害了亲权,造成了身份利益的损害,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受害患者的精神痛苦,也属于精神损害事实。

患者的精神利益损害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人格权本身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和为恢复受到侵害的人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人格的精神利益遭受的损失,即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等;三是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3.患者的财产损害事实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所有权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不必要检查或者过度医疗等造成的患者的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恶意进行不必要检查或者过度医疗,造成患者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侵害的就是患者的所有权,使其现有的财产利益减少。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的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属于严格的财产损害事实,而属于侵害人格权、身份权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后果,计算方法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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