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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13-07-09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阅读:13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法定期间。

一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即如果当事人不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其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从受伤者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如果当事人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其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受伤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二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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