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受害方可否向车主追究赔偿责任?
问:刘某驾驶货车沿沪昆高速口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立交桥上时,突遇我老公驾驶电动车迎面驶来,刘某来不及刹车导致两车相碰。我老公被撞伤倒地,电动车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老公无责任。刘某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市内某公司,该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刘某只是租车辆使用。事故后,因后续医疗等相关赔偿费用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请问,租赁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方是否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我们能否向车主方索赔?
答:你好,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的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并不存在过错的话,比如不存在明知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而租赁或借用车辆的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来承担。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