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2014年9月12日7时40分许,被告尧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当超越前方原告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尧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尧某1997年9月19日出生,事发时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
【分歧】
本案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起诉尧某,由肇事司机尧某赔偿胡某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尧某事发时只有16周岁,属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其父母应是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对尧某发生的侵害行为,其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将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此类案件应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本案尧某虽年满十六周岁,但没有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追加其父母为共同被告,由其父母来承担其交通肇事侵害行为所引起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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