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因工伤住院治疗4个月后回家休养。医院出具证明:“杜某左臂骨折已愈,右腿伤势也已痊愈,应避免重体力劳动3个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杜某受伤情况属于工伤,因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了医疗费。杜某报销了医疗费后,要求厂里报销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厂领导不同意报销此项费用。
厂方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因工负伤的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外出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治疗和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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