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在单位检查电线线路时,因同事操作失误使孟某触电后从高处摔下,造成前臂粉碎性骨折。孟某被送入医院治疗。3个月后,孟某的伤势相对比较稳定,出院回家休养,并仍按医生要求定期到医院复查。此时,孟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回厂上班,否则要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孟某认为自己因工负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出现了争议。
所谓的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工伤医疗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须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负伤的职工享受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即因工负伤的职工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上述案例中,孟某治疗休养的时间并未超过工伤医疗期,单位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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