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上班操作机器时,因技术不够熟练发生了事故,造成右手食指被切断,中指被压扁。公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姜某技术不熟练所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未给予姜某工伤待遇,就没有及时将姜某送人医院治疗。在姜某自己去医院治疗的时候,已经错过了断指再植的机会。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姜某手指已伤残,属于工伤。姜某认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其无过错。
本案中,姜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因为姜某是在从事公司日常生产中负伤的。虽然姜某受伤是由于自身技术不熟练造成的,但是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只要受到伤害的原因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劳动者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上述案例中,在姜某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没有将姜某及时送人医院救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案中,姜某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其送人医院救治,这样他的手指就不会失去再植的机会,而用人单位没有遵守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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