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某食品加工厂的工人,身体健康,55岁时向厂方提出自己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厂方认为,胡某是男职工,应年满60岁退休,于是拒绝了胡某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我国目前将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原因分为退休、退职,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因此有所区别。
1.退休
退休,是劳动者因年老而依法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养老休息的制度,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年龄条件和工龄条件。工人与国有企业干部享受退休保险待遇的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
(1)工人退休的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退休待遇: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上述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有企业干部的退休条件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退休保险待遇: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实践中,经常遇到职工年龄的核准问题。例如,王某参加工作时,档案中记录的出生年月是按农历填写的。后来启用了身份证,王某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是按阳历填写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为档案与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王某与单位发生了争执。
劳动者的年龄与劳动者的退休时间密切相关,因此会影响到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4月《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给山西劳动厅的复函》的精神,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为依据的问题,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工龄,又称工作年限,在严格意义上是指劳动者从事法定社会职业而获取工资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年限。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劳动者在从事法定社会职业之前参军的年限、城镇知青上山下乡的年限、民办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等,都被有关法规政策认可为工龄。工龄又有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三种。
一般工龄是劳动者从事有工资收入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全部年限,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连续工龄是依法能够连续计算的工龄,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不同,连续工龄只适用于那些曾经离职,而且其离职前的工龄依法不能连续计算的劳动者,如劳动者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后重新就业,其在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前的工作年限,无论此前是在本单位工作还是在其他单位工作,都不能计入连续工龄。
缴费工龄是从劳动者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工龄。对于在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一般工龄、连续工龄中既包括缴费工龄,也包括非缴费工龄;对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之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往往是一致的。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连续工龄一般必须满10年,才能退休。对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退休的工龄条件已被缴费年限所取代。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2.退职
退职,是劳动者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领域进行休养的制度。这里所称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而造成残疾,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退职条件包括劳动者不具备退休的条件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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