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8岁的单某与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朱某指着李某家房顶上的空调外挂机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单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地向李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单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空调外挂机,致使其损坏。李某知悉后,要求单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单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朱某进行赔偿。那么,未成年人受教唆惹祸,谁应当承担责任?单某父母的话有道理吗?
未成年人身体、智力发展都不完善,难以辨明是非,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受人挑拨、教唆,而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国家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其作出特殊的保护,并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弥补了这一空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后该条被《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吸收,其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中,单某父母是正确的,李某应找朱某赔偿损失。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教唆单某和他的同伴向李某房屋上扔石头,因而其具有教唆的故意。从教唆对象方面看,单某只有8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8岁的单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辨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朱某教唆单某将李某的空调外挂机砸坏,实施了侵权行为,是真正的侵权人,所以,李某的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李某可以朱某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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