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2010年他工作刚满一年,春节期间坐长途汽车回家看望父母。上车时,他本想随身携带自己的行李箱。司机说春节期间客流较满,公司规定统一将行李箱放在客车的后备箱内即可。由于行李内有李某为家人购买的年货和礼品,因此.他特别告知司机要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后来,当他下车准备取行李箱时却发现行李箱不见了,李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乘车途中丢失行李.汽车司机和运输公司常常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这样的情况下,乘客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那么这时候,乘客应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所以当李某付钱并拿到长途汽车票时,客运合同即成立。运输公司负有将其送达到约定地点,并妥善保管其物品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李某为了自己行李箱的安全,本要求自己保管.汽车司机承诺能够安全保管,并要求他按照长途汽车 公司的规定将行李箱放到后备箱内,承运公司附有妥善保管其行李箱的义务。
所以.本案当李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已经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有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并将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运送到曰的地的义务。当其财产遭受损失之时,其有理由依法向运输公司索赔。李某可以与承运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承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乘客也要加强注意,经常乘坐客车的人都知道,车主常要求乘客把大件行李放在后备箱里,而由此引发的财物保管纠纷屡见不鲜。论过错,双方都有错,一方不该太相信后备箱的安全性,另一方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其实事情发生后无论怎么追究责任,损失已经造成了,关键是其他车主和乘客都应该引以为戒,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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