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城南一家纺织厂的纺织女工,因家离纺织厂较远,李某每天都要乘坐公交车上下班。在回家途中有一十字路口是交通事故高发区。一天李某像往常一下下班回家,照例坐在自己比较习惯的公交车偏后的位置。在该十字路口,公交车司机为了躲避从侧面行来的大卡车,紧急刹车,由于惯性致使李某头部撞上了座位前方扶手,撞出一个大口子,当时头昏目眩,经诊断为脑震荡。李某于是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可公交公司以乘车受伤自己负责为由,拒绝负责。请问,李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自己究竟该如何才能维护权利?
目前,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乘客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损害,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从这点来说,无论乘客搭乘的是公交车、出租车还是地铁,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目的地都是一项法定义务。
当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也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所以,公交公司为乘客提供的是有偿承运服务,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虽然公交司机是为了躲避大卡车而紧急刹车,致使李某头部受伤,但非李某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且其不存在任何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每天乘坐公交上下班的过程,刷公交卡的行为是支付对价的表现,是一种有偿行为,李某与公交公司建立了乘车合同关系。因此,李某可以跟公交公司协商,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公交公司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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