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_丁-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