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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生产者、销售者未履行警示、召回义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3-04-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侵权责任亦即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任。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跟踪服务的义务,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投入流通后的产品不能撒手不管,应当跟踪服务,发现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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